想钱疯了! 有人跑到双桂堂用"金元宝""金菩萨"骗人2.7万…
梁平普法
各位到寺庙虔诚礼佛观光的朋友,
一定不要被骗子的"金元宝金菩萨"骗了!
去年12月,一名安徽籍大叔
用假的金元宝金菩萨到梁平双桂堂内
骗人钱财27000元
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
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
#网络配图,与文无关#
渝梁检刑诉〔2019〕72号
渝梁检刑诉〔2019〕72号
案件回顾: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8年12月6日8时许,被告人王某甲随身携带事先购置的假“金元宝”、“金菩萨”,来到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双桂堂寺庙内,欲实施诈骗。
尔后,被告人王某甲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的宿舍,向王某乙谎称自己从地下挖出了“金元宝”等宝物,虚构其母亲在五台山出家,前去探望没有足够费用的事由,愿向王某乙抵押自己的“金元宝”、“金菩萨”,以此“借钱”作为路费,虚假承诺事后归还“借款”并向寺庙捐献钱财,另出具“借条”,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人民币27000元,随即逃离现场。
经鉴定,“金元宝”、“金菩萨”表层的主要组成元素为铜、锌。
2019年1月8日,被告人王某甲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金带派出所投案自首。到案后,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公诉意见: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
检察官:唐*
检察官助理:石*
2019年3月20日
被告人情况:
被告人王某甲,男,1970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3428231970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程度,农民,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,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**镇**村**号。
因涉嫌诈骗罪,于2019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,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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